******有限公司年产198吨普仑司特无水物等十二种医药中间体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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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管理局)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年产198吨普仑司特无水物等十二种医药中间体项目(重新报批)
二、建设地点
安徽省天长市化工集中区
三、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天长市化工集中区内,占地******有限公司年产198吨普仑司特无水物等十二种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滁环〔2016〕500号)批复。目前项目已建成部分生产线。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产品原辅料变动,工艺路线和污染防治措施调整,导致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发生变化。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3〕997号)相关规定,该项目调整属于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重新报批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6个生产车间,于1#合成车间和2#合成车间建设法莫替丁、枸橼酸莫沙必利和盐酸伊托必利3条产品生产线,于3#合成车间建设洛白藜芦醇、洛索洛芬、尼洛替尼3条产品生产线,于4#合成车间建设阿扎那韦和盐酸沙格雷酯2条产品生产线,于5#合成车间建设四甲基环戊二酮、二苯甲酰基间苯二酚2条产品生产线,于6#合成车间建设普仑司特和扎托布洛芬2条产品生产线,并配套环保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98吨普仑司特无水物等十二种医药中间体。项目总投资2997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05万元。本项目属于重新报批,原批复(滁环〔2016〕500号)同时废止。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结合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优先采用冷凝回收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活性炭吸附设施和蓄热燃烧装置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分别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和《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要求。工艺有组织废气主要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甲苯、乙酸乙酯、二氧化硫、颗粒物、二氯甲烷、丙酮、氯化氢等。已建1#合成车间、2#合成车间和3#合成车间的6条生产线(法莫替丁、枸橼酸莫沙必利、盐酸伊托必利、白藜芦醇、洛索洛芬、尼洛替尼)反应釜反应、真空投料、过滤、萃取、离心、冷凝、烘干等工序产生的不含卤素有机废气采用管道收集,人工投料、配置、粉碎、包装等工序产生的不含卤素废气和设备清洗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有机废气采用“二级碱喷淋”预处理,颗粒物废气采用“布袋除尘”预处理,废气经预处理后统一由“二级碱喷淋+1#RTO炉(三室)+急冷+二级碱喷淋”处理,处理后通过3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NMHC、氯化氢、氨、二氯甲烷、甲醇、乙酸乙酯、甲苯、丙酮、臭气浓度和焚烧炉焚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1、2、4、5中相关标准要求,工艺废气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4#合成车间、5#合成车间和6#合成车间(普仑司特、扎托布洛芬、四甲基环戊二酮、二苯甲酰基间苯二酚、阿扎那韦、盐酸沙格雷酯)6条生产线反应釜反应、真空投料、过滤、萃取、离心、冷凝、烘干等工序产生的不含卤素有机废气和设备清洗废气采用管道收集,人工投料、粉碎工序产生的不含卤素废水采用集气罩收集,有机废气采用“二级碱喷淋”预处理,颗粒物废气采用“布袋除尘”预处理,废气经预处理后统一由“二级碱喷淋+2#RTO炉(二室)+急冷+二级碱喷淋”处理,处理后通过35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NMHC、氯化氢、二氯甲烷、甲醇、乙酸乙酯、甲苯、丙酮、臭气浓度和焚烧炉焚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1、2、4、5中标准,工艺废气硫酸雾、乙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标准;各生产线含卤素废气和含氮废气经管道收集采用“二级碱喷淋+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5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其中氨、颗粒物、NMHC、氯化氢、二氯甲烷、甲醇、甲苯、丙酮、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1、2、4、5中标准,工艺废气硫酸雾、二氧化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标准;污水处理站废气、危废库废气经密闭收集,罐区废气经管道收集,采用“二级碱喷淋”预处理和“二级碱喷淋+1#RTO炉(三室)+急冷+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3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其中NMHC、氯化氢、氨、硫化氢、二氯甲烷、甲醇、甲苯、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1、2、3、4、5中标准;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4)和(DA005)排气筒排放,其中二氧化硫、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滁州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19]19号)中相关要求;化验室废气经收集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DA006)排气筒排放,甲醇和NMHC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标准。厂界颗粒物、甲醇、甲苯、NMHC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标准;氯化氢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7中标准;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厂区内无组织NMHC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6中标准要求。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管网应可视化设置。项目各生产线工艺废水、罐区喷淋废水、质检化验废水、真空泵废水、初期雨水、设备冲洗废水、废气吸收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弃水、纯水机组清洗废水、工艺循环冷却弃水、污水处理站循环冷却弃水及锅炉排水经管道收集送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工艺为“隔油+氧化池+沉淀+蒸发”预处理+“初沉池+pH调节池+微电解+芬顿氧化池+中和沉淀池+厌氧池+一级A/O+二级A/O+后芬顿氧化池+臭氧接触池+曝气生物滤池+终沉池”工艺,污水处理站规模为900m3/d,预处理规模为192m3/d。项目pH、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执行天长市化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SS、硫化物、二氯甲烷、总锌、总氰化物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表2中标准限值,氟化物、石油类、动植物油、甲苯、AOX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盐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溶解性总固体B级标准后接管天长市化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工艺固废(分层废液、萃取废液、废催化剂、废硅胶、离心废液、废渣)、收集粉尘、废活性炭、树脂脱附废液、废树脂、废包装、化验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含油污泥、废盐、洁净车间产废(废无纺布、废滤纸)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体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罐区按规范设置围堰。依托已建的1417m3事故应急池和45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生产车间、仓库、储罐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危废暂存间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装置区需配套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火灾手动按钮等事故应急处置装置;生产车间自动控制系统、阻火器、可燃气体报警仪、联锁报警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设置以厂界为边界36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9、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0、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表(代码:2015-341181-27-03-008088)
滁州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2024年2月28日)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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