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滁州市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供水保障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滁州市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供水保障工程
二、建设地点
滁州市南谯区、全椒县
三、建设单位
******服务中心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五、项目概况
******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第30号)相关事项研究,在做好全椒县城区备用水源地替换工作,保障全椒县城区用水需求,确保符合相关水质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滁州市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涉及滁州市全椒县、南谯区,工程永久占地3.488hm2,临时占地200.493hm2。工程总投资183015.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52.13万元。工程主要任务是以长江为水源,依托驷马山引江水道工程,向黄栗树、沙河集、城西水库补水,以保证城乡供水安全,兼顾改善农业灌溉需求。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黄栗树补水干线,线路全长20.36km;新建沙河集补水支线,线路全长17.0km;新建赵店水库分水闸2座,单闸设计流量7.42m3/s;新建赵店加压泵站1座,设计流量14.42m3/s;新建黄栗树加压泵站1座,设计流量3.60m3/s。工程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程等。项目于2023年11月28日取得《滁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滁州市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供水保障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滁发改审批〔2023〕218号)。该工程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安徽省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之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发展规划。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公益林等敏感区域管理要求。施工期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教育,严禁施工人员随意破坏植被;施工期优化占地和布局,减少临时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施工边界,加强对施工人员及施工活动的管理。加强施工管理,做好水土保持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和复垦,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完善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2、加强水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和营运期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工程运行期要加强黄栗树水库、沙河集水库、城西水库及赵店周边及库尾来水周边排污口整治,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加强水库富营养化预警和控制。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在取消赵店水库备用水源地前禁止在赵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无关的工程,落实全椒县城区备用水源地替换工程,替换工程完成后再启动赵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工程建设。
3、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施工中落实场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道路定期洒水,限制车速,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燃油。
4、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居民的工段原则******居民的影响。运营期对泵房采取封闭降噪、减振隔声等源头预防措施。
5、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筑垃圾优先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风险防范和应急要求及措施,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做好与地方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
7、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多次公示,介绍了《报告书》的主要内容,使公众能够了解拟建项目概况、建设目的、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主要评价结论,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意见及对拟采取环保措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八、相关部门意见
滁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滁州市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供水保障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滁发改审批〔2023〕218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滁州市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供水保障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晥自然资管函〔2023〕440号)
******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第30号)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